老王是我高中同學,長的又高又帥。
高中的時候,老王是全校同學羨慕的焦點,因為竹中、竹女聯合舞會,老王邀請來的舞伴,是竹女的校花。
新竹高中是男校,俗話說:「竹中讀三年,母豬賽貂蟬」*,舞會能夠邀請到舞伴已經很厲害了,更何況是邀請到竹女的校花!對青春期的男性來說,考全校第一名不算什麼,可以在舞會出頭,才是一等一的大事。
可惜的是,老王大學畢業以後,發生了一個悲劇:他借錢給竹女校花,損失了一百萬元,血本無歸!
因為老王借錢給竹女校花一共新台幣100萬元,借據也簽了,竹女校花也提供自己名下的不動產,給老王做抵押權設定登記。但是:竟然沒有現金流!
換句話說,老王交給竹女校花的100萬元,是用「現金」交付的,不是用銀行匯款,甚至也沒有簽收條(收據),證明竹女校花有收到這筆錢。
後來的故事,是竹女校花否認有向老王借款新台幣100萬元,提起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」訴訟,主張:因為借款契約的成立,前提是「有收到錢」。而有沒有收到錢,應該由老王負舉證責任(殺球)。
最後判決結果,法官認定老王沒有辦法舉證證明:確實有交付新台幣100萬元給竹女校花,老王的抵押權不存在。
律師真心話
「借人家錢」已經很辛酸了,請務必要做好現金流。比較萬無一失的作法,是用銀行匯款,絕對跑不掉。如果沒有銀行匯款,至少應該要有現金簽收條(收據),證明債務人有收到這筆款項。否則,除了像案例的老王一樣,抵押權被法院認定不存在以外,嚴重的是連你的借款債權,都會消失不見喔~
*請原諒高中男生的愚蠢,以貌取人是人類的天性(文明是後天習得的),更何況是充滿青春與汗水的高中男生,而我也曾是其中之一。
**這個故事純粹虛構,請勿對號入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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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相關判決]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5號民事判決
「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,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事實,負舉證之責。又消費借貸,除有金錢之交付外,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,始足成立,從而若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,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,負舉證之責任。」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民事判決
「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,其所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,屬抵押權之內容,依法應經登記,始生物權之效力。又抵押權為從物權,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成立之要件,如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,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