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1人力銀行(下稱1111),是我在10幾年前找工作時的第三選擇(第一104、第二PTT、第三1111)。按照我過去使用的經驗,1111介面不特別好用、職缺也不太多,列為老三,並不奇怪。但1111的母公司東南亞集團有個強項,是第一名的104遠遠不及的:外勞人力仲介。
林文雄、林中一父子創業成功
母公司是東南亞集團的1111,在民國80年代臺灣政府剛開始引進外勞的時候,趕上了這波風潮。當年外勞人力仲介,可以說是暴利的產業。利用國內缺工嚴重,以及外勞便宜的生產力,創造豐厚的利潤。
1111的總裁林文雄,在成立東南亞集團的時候,是個連100萬元保證金都湊不出來的小伙子。因為開外勞仲介公司,需要繳交100萬元保證金,所以林文雄向兒子林中一借款50萬元,林文雄自己出50萬元,才湊足100萬元保證金。
利用政府開放外勞這個商機,林文雄成功致富。從原本開房屋仲介失敗,債主會來堵人,搖身一變成為成功的富商,擁有各種不一樣的事業體、股票、房產,這根本就是現代勵志的經典範例阿!
美魔女策略成功,3歲娃坐擁7200萬元?
商場得意的林文雄,情場也不惶多讓。高齡80歲的林文雄,總共有5個小孩,分別由3個不同的媽媽所生。特別是2020年才出生的3歲娃,是由3房美魔女,用盡一切科學與人力,幸運讓高齡80歲的林文雄得子。
林文雄老來得子可真是不得了,不知道到底是太疼小孩、接近失智、還是美魔女枕邊人的甜言蜜語,林文雄在3歲娃出生前,就先將集團的6,000萬元匯款到私人帳戶;3歲娃出生後,又匯出1,200萬元,總共匯出7,200萬元!這樣子東南亞集團,怎麼可能經營的下去!需知公司的命脈就是錢,沒有準備金,這麼多員工的薪水、房租、稅捐雜支要開銷,東南亞集團肯定經營不下去。
父子之間的鬥爭
這個時候,林文雄的長子,同時也是東南亞集團的登記負責人林中一跳出來,告訴老爹林文雄:「不要再把錢從公司挪走了,公司會經營不下去!」林中一所說的話,符合常理。畢竟公司成功賺錢,不可能是老闆一個人的功勞。全體員工,對於公司都有付出。怎麼因為老闆的私心,就把公司多年累積的金錢,往外搬呢?
沒想到……
林文雄聽了林中一這樣說後,心理極度不爽。心想:「東南亞集團是我在經營的,我才是真正的老闆,你林中一只要乖乖聽我的話就好了。更何況,我賺的錢,全部都是我一個人的,我要怎麼用就怎麼用。你林中一,在我還沒死以前,就想要分家產嗎?門都沒有。你只是個人頭,我要讓你知道,誰才是東南亞集團,真正的老大!」
這場腥風血雨的借名登記官司,就在林文雄與林中一父子之間開戰。
法官審案,先射箭再畫靶?
說法官審案件,是先射箭再畫靶,雖然這話說的很難聽,卻是不爭的事實。坦白說,如果你是法官,你肯定也會先射箭再畫靶的。每個月的新案案件量高達100件,要審的案子這麼多,法官是人又不是神。每天聽台下在吵吵吵,聽的耳朵都快長繭了。先替案件找結論,再幫案件找理由,才符合人性,也是你和我的天性,不是嗎?
法官審案結果認為,從東南亞集團簽核的表格設計,「執行長」林中一旁邊,必需有「總裁」林文雄的簽核,才算數。集團的事情,小到招牌要不要換新的,還是用舊的省錢;大到整個集團人事佈局,全部都是林文雄說了算。而且關鍵證人,也就是長年擔任林文雄帳房的會計出來作證,說要用錢,會計認的是林文雄的簽名,其他人說的不算。
至於長子辯稱當年他也有出50萬元,法官認為從對話紀錄看起來,這50萬元應該是林中一借錢給林文雄,並非出資,駁回這個說法。
法院判決:長子敗訴,需將出資額500萬元、以及公司負責人名義,登記回給林文雄。用心智圖來表示,這個案件是這樣(為方便說明內容經簡化):
這是這篇文章要讓你知道的
站在林中一的立場,事前、事後他可以這樣做:
1. 利用親情攻勢
林中一畢竟是林文雄的長子,血濃於水。老爹雖然腦袋糊塗,但是父子親情沒辦法抹煞。林中一多對林文雄說一些好話,像是「我永遠是爸爸的兒子,會乖乖聽爸爸的話;」再請叔叔伯伯、姑姑阿姨在父親身邊求:「大兒子沒有功勞,也有苦勞」 ,這些訴訟外溝通的技巧通通加起來,林中一不是沒有機會繼續經營東南亞集團。
2.超前部署簽訂契約
如果林中一在經營東南亞集團的過程當中,有和林文雄簽署契約,說明公司的經營權與股權,究竟要怎麼安排,就不會輸的這麼慘烈了。許多時候,我們都覺得最信任的人,「不可能會這樣對我。」但是事情真正發生的時候,才發現最親近的人,才傷我最深。
在老爹林文雄,還沒有娶三房美魔女之前,如果林中一有危機意識,畢竟自己當東南亞集團的負責人,長達2、30年,希望老爹先用契約確認自己的身份、股權,並不是做不到的事情。
3.告發林文雄侵占公司款項、並提起不當得利訴訟
公司的錢,是全體股東的,不是林文雄自己一個人的,這點應該很清楚。如果兒子林中一發狠,畢竟老爹林文雄也沒有給他留情面,可以提起「刑事告發」,說林文雄侵占公司款項!
公司的監察人,也可以為了公司利益,以公司名義向董事林文雄提起訴訟,要求匯款進入私人帳戶的錢,應該還給公司。
站在林文雄的立場,坦白說我覺得林文雄做的太超過了。
公司的錢,不是董事長一個人的錢。有了新歡,就忘了一起創業的兒子;學了ABC,就忘記ㄅㄆㄇ,這樣對嗎?這樣不對。
官司雖然打贏,但是輸了人生,弄得與兒子反目成仇,這樣林文雄的晚年,會快樂嗎?我想答案是否定的。林文雄應該利用自己神智還清楚的時候,將自己生前累積的資源,利用遺囑、信託,妥適且公平的安排。
林文雄把集團全部的資源,灌注到美魔女和3歲小孩的身上,我想東南亞集團、及1111人力銀行,日後的失敗,是可以預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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